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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民企起诉浙江气象局欲破垄断

发表于2013-04-04

杭州民企起诉浙江气象局欲破垄断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生效实施后,有关防雷检测资质准入的细则迟迟未出台。气象部门以此为由,阻碍民营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维持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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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周群)因申请防雷检测资质许可未果,杭州一家民营企业再次将浙江省气象局告上法庭。4月2日,该案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

杭州科安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科安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从事防雷检测业务的民营企业。此前,科安公司提交的获得防雷检测资质许可申请,被浙江省气象局“暂不受理”,曾因此提起过诉讼。此番继续诉讼,是希望打破防雷检测领域的垄断。

在第一次起诉当中,浙江省气象局答辩称,之所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一是《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防雷“设计”、“施工”“检验”三类资质管理只做了原则规定,对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正在制定具体办法,浙江省气象局是否具有受理防雷装置资质许可的职权尚不明确。二是由于科安工资不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客观上也无法补正。另外,科安公司的申请材料隐瞒了之前违法从事防雷检测并造成重大人员损伤的情况。

当时负责该案一审的杭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浙江省气象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浙江省气象局败诉,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2年5月,浙江省气象局受理了科安公司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许可申请。不过,同年8月,浙江省气象局通知科安公司,决定在有关细则出台之前,暂缓办理新的资质申请。

科安公司认为,这一决定与原来不予受理申请的理由几乎相同,实际上是无限期中止了自己许可申请评审。

4月2日的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科安公司的代理律师麻侃律师介绍,浙江省气象局称,根据国家气象局政策法规司的一份复函,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浙江省气象局要暂缓新的许可审批。

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而根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受理申请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评审时间,并在三个月内组织评审。对不能及时组织评审需要延缓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浙江省气象局指出,这个暂缓评审的通知只是一个程序性通知,并不是一个最终决定,因此是不可诉的。

科安公司认为,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己具备申请防雷资质的客观条件。虽然浙江省气象局暂缓评审通知在形式上不是一个最终决定,但给相对人造成了实际的权利影响,该延缓通知是一个无期限的延缓,实际上已经剥夺了自己申请许可的权利。

麻侃律师表示,这一案件的实质是垄断。据《法制日报》此前报道,国内很多省份都规定,只有隶属于气象局的防雷事业单位才能进行防雷检测收费服务,防雷检测市场长期被省市气象局所属的防雷、防雷所包揽,民营性质的防雷技术企业根本无法进入。

早在2010年6月,科安公司向浙江省气象局提交了要求获得防雷检测资质许可的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但应种种原有申请未果。国家气象局在2010年4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生效实施后,迟迟未按规定制定出台有关防雷检测资质准入的细则。而地方气象部门则以此为由,阻碍民营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维持其垄断。

科安公司认为,国家法律法规从未禁止民营企业平等地进入防雷检测领域,但浙江省气象局长期以来排斥自己申请防雷检测资质,实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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