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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已缴纳首期款的,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之规定收取您总房款5%的违约金

发表于2013-07-03

尊敬的曲靖阳光花园客户: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厚爱,选择了曲靖阳光花园的物业。

您所购买的阳光花园上城物业 ,虽经我公司多次提醒您交款,但至今您未履行《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根据约定我公司有权解除与您签订的《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对您所认购的房屋另行处理:仅交纳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已缴纳首期款的,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之规定收取您总房款5%的违约金,剩余款项请您于七个工作日之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自此,您的认购收据不再作为购房凭据并视为作废。

备注:作废收据编号:00018306、0018394、0018155、0018402、0018073、0018400、0022301

曲靖云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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