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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介虚报买方报价以骗取中介费

发表于2014-04-01

近年来,温州楼市不景气,市民陈先生的一套房子在售房中介挂了一年多时间也少人问津。几天前房子终于卖了,售价2.1万元/平方米,尽管比中介口中的看房客的“报价”高出700元/平方米,但陈先生仍觉得被中介骗了。他称:“我签完协议后才发现,中介之前故意报低买家报价,以便后来多骗取中介费,我希望借你们栏目提醒其他人。”

卖方: 中介对买家报价造假了

一年多前,陈先生准备出售下吕浦住宅区画彩组团3幢的一套房子,建筑面积97.53平方米。因为楼市不景气,陈先生挂在中介公司上的卖价从一年多前的每平方米2.8万元降到2.15万元。

一个月前,中介领着购房者吕先生来看房,“吕先生匆匆看了几眼,就被中介人员带出门了。”2天后,中介公司给陈先生打电话称,“买方吕先生愿意出价2.03万元/平方米购买。”

陈先生想,买方报价跟自己的心理价位就差1000多元,早些卖出去,把钱放余额宝,差价就赚回来了,便答应了。

2天后,陈先生前往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按约定,房子被卖出去后,我给中介的费用是1.5万元。但当天,我早早来到中介公司,中介跟我讲,可以帮我争取2.1万元/平方米的售价,多出来的钱都给他们。”因为急着卖,陈先生答应了。

“没过一会儿,中介真的争取到了。”陈先生说,每平方米多卖700元,总价多出将近7万元。

“这时,他们说多出来的钱不要了,但要我多付1.5万元的中介费,总共3万元。”陈先生当时觉得划得来就答应了,当天就签了买卖合同。

陈先生与吕先生签完合同后,从两间房间走出来碰面,两人有说有聊地出门。走到一半陈先生突然感觉不对劲:“吕先生最初的报价就是2.1万元/平方米,根本没有中介帮我争取一说。”

陈先生觉得被中介公司骗了,便去理论,得到的答复是:“你白纸黑字都签在这儿,一切也是按协议行事。”

协议上的相关信息显示:“建筑面积97.53平米,挂牌售价2048000元”;“乙方(中介)按店内明示,向甲方收取上述房屋总售价的三万元整作为委托代理费”。

3月14日,陈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得到的回复是,“这是行业潜规则,签了合同,我们也没办法”。

买方:

我没说过2.03万元的报价

买家吕先生告诉记者:“我是2月中旬第一次跟中介接触,当时这套房子挂出来的售价是2.15万元/平方米,我跟中介说2.1万元行不行,没说过2.03万元。后来2.03万元都帮我谈下来了,也没跟我讲。”

吕先生说,在中介跟他签订协议过程中,“中介想让我加中介费,说帮我争取优惠,但我说最多2万元,后来他们给我争取到了,就是保留原有家具。”

中介回应:

不用多说,协议已签

据该中介公司顾问孟先生介绍,按国家相关规定,中介服务费的收取为房产成交总价的0.5%到2.5%,陈先生房子的中介费并未超过这个范围。“卖2.03万元一平方米,中介费他(陈先生)出1.5万元;卖2.1万元一平方米,中介费他出3万元,对他来说是赚是亏?多出来的钱全由他自己拿走了。中介拿3万元是应该的。现在房产不景气,二手房能多卖些钱,全靠中介自己的本事。”

记者对下吕浦一带的房产中介进行走访发现,房产中介费为交易总价的1%—1.5%,而所有中介公司都表示,这个中介费还可以再商量。

记者询问孟先生这一行究竟需要哪些“本事”,孟先生刚想开口就被一位“上司”拦住了,“不用多说了,我们协议签了,白纸黑字就摆在这!”

因为不满中介的做法,陈先生目前仍剩余1.5万元的中介费未付。一周前,中介联系买方吕先生,要走了房子尚未支付完的2.8万元尾款。该消费纠纷目前仍未调解。

律师:

中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缪仁凌表示: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确实存在不实的报告,隐瞒价格,但并没有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相反以高价促成了这笔交易,卖方应支付3万元佣金。但中介确实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议购房者在买房前,可以和中介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如实汇报价格,出卖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此外,房屋尾款可要求买受人直接打给出卖人,以免中介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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