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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云南省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上网公布

发表于2014-04-03

云南省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上网公布
 4月1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该办法草案填补了云南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的法律空白,为云南省的城镇化与工业化之路创设了重要的法制基础。


4月1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为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细化和落地性地方法规,该办法草案填补了云南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的法律空白,为云南省的城镇化与工业化之路创设了重要的法制基础。

该办法草案总共六章三十六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进行了细致详细的政策性阐述。纵观草案始终,我们委实能在字里行间感受到政策制定者的审慎、谦卑与如履薄冰之情,办法草案之旨趣一言以蔽之,即尽最大可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防范因为征收补偿的不公而引发社会不满,乃至触发群体性事件,在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与城市建设之间,毫不动摇地以前者为第一要务。

某种意义上,任何形式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都有另外一个共同的名称,即“被征收人权益保护法”。政府作为民众权利的守望者,有重大责任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给予被征收人充分、彻底、妥贴、无微不至的权利关怀。这几乎是一种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亦是政府之为政府的政治伦理所系。

我们欣慰地注意到,《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可以说不遗余力,在诸多权利细节层面作出了建设性、进取性和倾斜性的探索,譬如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估价确定、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建立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等。凡此种种,令这份开创性的法律文本,散发着主义与权利保护主义的味道。

当然,既然是“草案”,自然也不免有一些未尽之处,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在政策制定者完成初始建构之后,民意的出场与深度介入才能最终让这一地方性法规收获沉甸甸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行之后,民间关切与争议的一大焦点即在于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如果立法者不能对“公共利益”进行恰如其分的阐述与厘分,往往会在现实之下造成纷纭的问题,不排除有某些机构以“公共利益”之名为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益鸣锣开道。因此,我们建议相关立法部门,正视民间关切,对“公共利益”进行更加详细的阐释,以尽可能杜绝“假公济私”的可能。在此基础上,亦有必要明确规定,非公共利益需要不适用于本办法,更不适用于征收。

 

此外,根据以往的经验,征收补偿的乱局,往往是因为“拆管不分”,拆迁机构与管理机构一家亲,造成前者在实施暴力拆迁、欺诈式拆迁等非法拆迁时有恃无恐,成为激化社会矛盾,触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有必要在征收补偿办法中明确政府的中立角色,严格贯彻“拆管分离”的原则。同时,应明文规定严禁拆迁单位采用暴力、胁迫、欺诈等非法方式实施动迁,倘有违犯者应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云南已经进入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阶段,既有的城镇格局进入新一轮剧烈的重构期,可以想象,其间隐藏着莫测的发展风险。既然城镇化的本质是人的城镇化,既然发展的本质是为了公民的自由与幸福,那么拆迁补偿就应一切以“人”为第一考量,以“赋权”为一切行动的依归,充分尊重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云南省的城镇化建立在“敬畏权利”的磐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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